台湾智慧财产局得自行撤销原处分,重新审查

台湾智慧财产局为保障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之权益,全面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依专利协调会报之决议,公告「智慧财产局自行撤销原处分态样之例示说明」。

针对初、再审或举发案件之审定书,如果有本公告例示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令错误」或「违反程序或形式要件」态样者,将自行撤销原处分,重新审查。

按照台湾智能财产局的说法,依据行政程序法第 117 条规定,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

亦即,行政机关于作成行政处分后,即使已逾越人民依法提起救济之期间,如发现该行政处分违法者,得撤销该行政处分。此自应适用于法定救济期间内,人民已依法提起救济之情形。

据此,如以不适格之后案为引证资料作成初审核驳审定书,属违法行政处分,本台湾智慧财产局宜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亦不以申请人是否提起再审之程序为前提。

另,对于已申请再审查并缴交审查规费之案件,若发现于初审阶段有本公告例示之情事者,台湾智慧财产局除自行撤销初审审定书外,并应退还溢缴规费,回复初审阶段,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