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111年4月15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案,使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符合「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規定,將有利於未來加入CPTPP之諮商談判。智慧財產三法修正案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一)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即公訴罪);並明定侵害情節重大之要件如下:1.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2.原樣重製;3.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之損害。

(二)由於盜版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爰回歸一般處罰規定,刪除現行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沒入規定。

 

二、「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一)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之刑事責任,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以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

(二)現行商標法有關侵權之民、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以行為人「明知」為限,本次修正刪除「明知」要件,回歸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作為民事侵權責任之主觀要件;以行為人「故意」作為刑事處罰之主觀要件。

 

三、「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案

(一)專利連結制度為CPTPP所要求之義務,締約國在學名藥申請藥品上市許可前,就學名藥與新藥專利權有無侵權爭議,需建立解決爭議之機制。我國藥事法已於108年8月20日施行「專利連結」制度,本次專利法係配合明定新藥專利權人起訴學名藥廠之依據。

(二)另為兼顧學名藥廠之權益,明定新藥專利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提起侵權訴訟,學名藥藥廠得就學名藥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訴訟,避免學名藥上市後,被控侵權之風險。

 

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便民服務-電子報-最IN話題-因應推動加入CPTPP,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權三法案 (tipo.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