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修正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开始实施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已公告新修正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Pat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easures)」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于2011年2月实施迄今,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展会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带来专利保护领域的新情势、新问题,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裁假冒伪劣商品」等方面,已经显现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以有效解决展会期间和网络环境下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为落实专利权利保护,中国于2015年5月29日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1号令,新修正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单、处理快捷的特点。为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加强专利权保护,本次修法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理期限,由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复杂案件可延期1个月的规则不变(第二十一条);确立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立案期限,由较为原则的「及时立案」,改为规定5或10工作日期限内(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并规范了公开有关行政决定的期限为20工作日,在规定的时间内须透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第四十六条)。

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另一项重点,是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现行专利法已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尚未具体规定。同时,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快速发展,相应的行政执法方式也须随之跟上时代的脚步。

为此,本次修法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第八条),并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连结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