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标申请案因大地震造成延误法定期间者,得申请回复原状

四月日本九州岛熊本县及南美洲国家厄瓜多尔都发生规模七级以上的大地震,生命财产损失严重,然而在专利商标申请上是否有所保障?以台湾而言,台湾专利、商标各项申请案如因天灾造成迟误法定期间者,可以依台湾专利法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2条或商标法第8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9条规定申请回复原状,台湾智慧财产局原则上将会依照每件个案具体的情形从宽认定。

按: 相关法条如下:

专利法第17条 (截录) 申请人因天灾或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迟误法定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三十日内,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回复原状。

专利法施行细则第12条
依本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回复原状者,应叙明迟误期间之原因及其消灭日期,并检附证明文件向专利专责机关为之。

商标法第8条 (截录) 申请人因天灾或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迟误法定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三十日内,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商标专责机关申请回复原状。

商标法施行细则第9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回复原状者,应叙明迟误期间之原因及其消灭日期,并检附证明文件向专利专责机关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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