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2016年8月4日第3509次行政院会议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此次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之提出,主要目标在于使我国法制符合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之规定。
本次专利法之修正重点有三:
一、优惠期放宽: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公开其技术,并在一般所称优惠期之特定期间内提出专利申请,该申请前所为之公开不影响专利要件之判断,本次修正放宽优惠期之期间为申请日前12个月,并且采纳业界诉求,删除须于专利申请时主张优惠期之程序要件。(修正条文第五十九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延长专利权:考虑专利权之存续期间自申请日起算,但申请人自核准公告后方取得权利,为了避免因专利审查过程中不合理迟延,相对造成专利权人得行使权利之期间的减损,此次修正导入因审查迟延而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之制度,未来如果申请案之审查遭到不合理迟延,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限。(修正条文第五十七条之一至第五十七条之四)
三、新药专利连结制度:配合药事法修正,导入专利连结制度,明订在学名药药品许可证审查程序中,新药专利权人可以起诉厘清有无侵权争议之法源。(修正条文第六十条之一)
考虑放宽优惠期相关要件之修正,有助于申请人就自己研发成果取得专利保护,对产业有利,希望于修法通过后便施行,其他两项议题之修正条文,则将由行政院视TPP谈判及相关配套工作进展,另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