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新專利法的亮點

根據於2017年4月1日在西班牙生效的新專利法,我們很樂意地公佈,我們認為包含該法案的主要發展,關於我們已經知道的,以及在這些發展的實施領域。還有,我們為我們的客戶執行的行動的建議和規劃。

實用新型 :

一般來說,就我們的理解是:基本的想法是導致移除或至少減少到其他國家被稱為“小專利”的東西。換句話說,只適用於非常小的具體發明,至於其要求,等同於專利所要求的要求。

首先,本實用新型要求與本發明專利具有相同的新穎性。在實踐中,這將實用新型從其“西班牙專利保護免受其他國家可能的發展”的當前位置轉移,一直到我們前面描述的作用。

在自公佈之日起四個月內通過異議程序,這也至少部分地推動了實用新型被更快地處理的推理。至少,這種專利在經歷了其管道的擴展期,必須大致上確定關於它們可能的潛在有用性。相較於發明,更可能面對使用優先權的問題。

相對地,本實用新型幾乎可以保護任何由專利收集的物品或工藝。除了藥物之外,藥物僅受發明專利的保護,無法申請實用新型。

發明專利 :

在發明專利方面,我們的看法是:至少,新法最引人注目之處是:所謂的“普通授權程序沒有預先檢查”消失了。從現在起,初步檢查是強制性的。

出現了發明專利的異議圖,表達方式與歐洲專利相同。在發明專利核准並公佈後,有六個月的時間提出異議。

新法也接受了“使用專利”的做法。也就是說,現在考慮將某一特定對象的專利性,運用於與該專利的原始概念的思想不相同的目的,也是可以有可專利性的。

換句話說,反之亦然:認為專利的措辭不僅保護對象,而且保護其潛在用途的能力和可能性。然後,我們必須在短期內找出一個文件或幾個文件,來需要保護各種潛在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