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灣智慧財產局公告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申請案件統計(至2017年1月底案件)來比較審案效率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簡稱PPH)制度,係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以下是台美PPH自2011~2016的案件統計量。


以下是台西PPH自2013~2016的案件統計量。


看得出來,台西PPH並不踴躍。

以下是台韓PPH自2015~2016的案件統計量。


然而,我們比較感興趣的,是PPH案件的平均首次OA與審結期間。

註1: 平均首次OA期間: 自PPH文件齊備至首次OA之平均期間
註2: 平均審結期間: 自PPH文件齊備至審結之平均期間

下圖是一般正常狀況的PPH案件的平均首次OA與審結期間

換算一下,PPH的平均首次OA約1.86個月,遠小於一般正常狀況下的17.1個月(約正常值的1/8)。PPH的平均審結期間約4.9個月,遠小於一般正常狀況下的9.6個月(約正常值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