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2017年修正专利法在无效程序上的变革

韩国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于今(2017)年3月1日生效,包括许多专利申请程序上的重大变革,例如:

1.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由申请日起5年内改为3年内 ( 按 : 中国和台湾的请求实审的期限也都是申請日起3年內)。

2.实施依职权再审查制度:如果审查人员发现核驳理由,即使已准予专利,只要申请人尚未缴年费,仍可撤销其原处分,并依职权开始重新审查申请案。

3.新增处理冒认申请案(misappropriated applications)的规则:如果专利权授予对象为非合法拥有者,那么,主张拥有专利权的一方,可以直接请求移转专利权(目前需等到专利核准后,提出专利无效之诉,再重新申请,而且权利项还不能写得一模一样)。

本次修法最大的变动,是恢复实施核准后异议(post-grant opposition)制度,该程序过去曾实行,但在2007年废除。韩国此次修法是跟随日本的脚步,日本在2003年废除核准后异议程序,2015年4月重新实施。KIPO此新制度适用于所有2017年3月1日后核准的专利和新型案件。

韩国为什么要重新采用核准后异议制度呢?因为新制度提供了一个让第三方挑战弱专利的额外途径,现行韩国专利法有下列两种程序来挑战申请中或已核准的专利权:

1.审查中案件之第三方意见(third-party observations):可于申请案公开后至最终审定期间内,任何时间点提出。

2.无效之诉:任何人都可在专利核准后3个月内提出,相关利害关系人各方都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

不过,依据韩国智慧财产局(KIPO)公布的一份文件,即使有上述两种程序,也已嫌不足,主要是因为近来KIPO审查效率的提高,导致从请求实审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的时间,已经缩短至仅10个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超过40%的专利是在公开前就已核准。如此一来,第三方根本来不及在审查程序中提交第三方意见。而且,无效程序还更昂贵更费时,这更降低了第三方的利用意愿。

新的核准后异议制度将不会取代无效程序,就像日本,两种制度将同时存在,但是只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无效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