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智慧財產局得自行撤銷原處分,重新審查

台灣智慧財產局為保障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權人之權益,全面提升專利審查品質,依專利協調會報之決議,公告「智慧財產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態樣之例示說明」。

針對初、再審或舉發案件之審定書,如果有本公告例示之「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令錯誤」或「違反程序或形式要件」態樣者,將自行撤銷原處分,重新審查。

按照台灣智慧財產局的說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亦即,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後,即使已逾越人民依法提起救濟之期間,如發現該行政處分違法者,得撤銷該行政處分。此自應適用於法定救濟期間內,人民已依法提起救濟之情形。

據此,如以不適格之後案為引證資料作成初審核駁審定書,屬違法行政處分,本台灣智慧財產局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亦不以申請人是否提起再審之程序為前提。

另,對於已申請再審查並繳交審查規費之案件,若發現於初審階段有本公告例示之情事者,台灣智慧財產局除自行撤銷初審審定書外,並應退還溢繳規費,回復初審階段,重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