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智财局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外国公司名称前应加注国别名称

为了利于辨识外国公司所属国籍,自2017年12月1日起,专利申请人为外国公司者,当填写相关申请书表之外国公司中文名称时,必须于公司名称前加注国别。例如:美商XXX股份有限公司、日商XXX有限公司、英属开曼群岛商XXX公司等等。大陆地区公司之中文名称,建议于名称前加注「大陆商」;香港地区公司之中文名称,请于名称前加注「香港商」;澳门地区公司之中文名称,请于名称前加注「澳门商」。

至于2017年12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案,外国公司名称如有需要加注国别名者,可逐案来函办理加注国别名,无庸缴纳规费。

还有,针对有人反映:如果以台湾专利申请案向中国大陆知识产权局(SIPO)主张优先权,其向SIPO申请时,公司名称未加注国别名,可能遭SIPO通知申请人主体不一致的疑虑。对此,台湾智财局表示:届时可由智财局出具申请人主体同一之相关说明,即可克服SIPO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