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瑞消失的護城河

Pfize VS Jialing

當一項發明在不同國家申請專利時,申請人可能要視情況,根據不同國家的專利法及判例對其專利說明書等申請文件做一些適應性修改。各國當地代理機構也不應只是照本宣科的直譯申請文件,而是應該發揮在地優勢,結合當地法規以及自身經驗在申請過程中給予申請人適當的建議及協助建立日後專利的實施強度及可抗辯性。

根據中康CMH資料,2015年降血脂藥物的阿托伐他汀類在中國銷售規模高達83.19億元。其中,阿託伐他汀鈣片劑主要由美國輝瑞公司的原研藥立普妥和北京嘉林藥業仿製藥阿樂壟斷了市場。

2007年,美國輝瑞公司將北京嘉林藥業告上法庭,訴其專利侵權,隨後,嘉林藥業與第三人張楚分別提起輝瑞公司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請求。歷經八年三審判決,2015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涉案專利說明書並未對阿托伐他汀水合物水含量與其X射線粉末衍射圖的確認,以及其製備進行清楚和完整的說明,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宣告輝瑞公司的專利-阿托伐他汀I型結晶水和物全部無效。輝瑞公司不僅無法主張專利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且失去了這強大市場競爭的專利護城河。

作者:專案負責人 王又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