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修正专利年费减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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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于2016年6月29日修正发布「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2条、第9条,因应「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修正,修改关于中小企业之定义。

依照修正后的台湾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或经常雇用员工数未满二百人者。

因应上述修正,现行符合台湾专利年费减免的申请人资格者,计有:

1. 自然人,包含本国及外国的自然人。

2. 我国学校,指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学校。

3. 外国学校,经由台湾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学校,才符合减免标准。

4. 中小企业,指符合台湾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所定的事业;如果是外国企业,若符合台湾中小企业认定的标准,亦符合年费减免标准。

修正后的条文,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作者:
李玉琪,PIIP程序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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