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自2017年1月1日生效

本「專利舉發審查基準」修訂之重點為:(1)增列舉發伴隨更正時例外不視為撤回之情形;(2)增列一案兩請得行使闡明權事項;(3)增列網路及外文證據調查;(4)刪減職權審查事項案例。

其中,(1)舉發伴隨更正之審查,如果前、後更正內容未重疊,且無衝突或不明瞭時,則前更正例外不視為撤回。(2)增列一案兩請得行使闡明權事項:依據修正後的專利法第31條、第32條,得行使闡明權,不須在新申請時註明一案兩請。(3)增列網路及外文證據調查:對造提出反證時,應由原舉證之人補充佐證。而外文證據,原則上舉發人應檢附中譯本或節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