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2017年修正專利法在無效程序上的變革

韓國最新修訂的專利法於今(2017)年3月1日生效,包括許多專利申請程序上的重大變革,例如:

1.請求實質審查的期限:由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3年內 ( 按 : 中國和台灣的請求實審的期限也都是申請日起3年內)。

2.實施依職權再審查制度:如果審查人員發現核駁理由,即使已准予專利,只要申請人尚未繳年費,仍可撤銷其原處分,並依職權開始重新審查申請案。

3.新增處理冒認申請案(misappropriated applications)的規則:如果專利權授予對象為非合法擁有者,那麼,主張擁有專利權的一方,可以直接請求移轉專利權(目前需等到專利核准後,提出專利無效之訴,再重新申請,而且權利項還不能寫得一模一樣)。

本次修法最大的變動,是恢復實施核准後異議(post-grant opposition)制度,該程序過去曾採行,但在2007年廢除。韓國此次修法是跟隨日本的腳步,日本在2003年廢除核准後異議程序,2015年4月重新實施。KIPO此新制度適用於所有2017年3月1日後核准的專利和新型案件。

韓國為什麼要重新採用核准後異議制度呢?因為新制度提供了一個讓第三方挑戰弱專利的額外途徑,現行韓國專利法有下列兩種程序來挑戰申請中或已核准的專利權:

1.審查中案件之第三方意見(third-party observations):可於申請案公開後至最終審定期間內,任何時間點提出。

2.無效之訴:任何人都可在專利核准後3個月內提出,相關利害關係人各方都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

不過,依據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公布的一份文件,即使有上述兩種程序,也已嫌不足,主要是因為近來KIPO審查效率的提高,導致從請求實審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的時間,已經縮短至僅10個月。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超過40%的專利是在公開前就已核准。如此一來,第三方根本來不及在審查程序中提交第三方意見。而且,無效程序還更昂貴更費時,這更降低了第三方的利用意願。

新的核准後異議制度將不會取代無效程序,就像日本,兩種制度將同時存在,但是只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