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2017年9月20日發生的墨西哥大地震、和2018年2月6日發生的花蓮大地震,造成大規模的損害,基於人道考量,台灣智財局參考日本的「遲誤法定期間之救濟規定,針對起因於天災地變之情況,予以行政補救的機會。

 

台灣智慧財產局在2018年2月23日於官網上宣布:凡是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果因為天災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台灣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對於該項申請,台灣智慧財產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公告內容詳見

 

台灣專利法第17條(程序期間之遲誤與補行)

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遲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