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商標申請案因大地震造成延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四月日本九州熊本縣及南美洲國家厄瓜多爾都發生規模七級以上的大地震,生命財產損失嚴重,然而在專利商標申請上是否有所保障?以台灣而言,台灣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可以依台灣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台灣智慧財產局原則上將會依照每件個案具體的情形從寬認定。
按: 相關法條如下:
專利法第17條 (截錄)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敘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日期,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為之。
商標法第8條 (截錄)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9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敘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日期,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