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修正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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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2016年6月29日修正發布「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2條、第9條,因應「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修正,修改關於中小企業之定義。

依照修正後的台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因應上述修正,現行符合台灣專利年費減免的申請人資格者,計有:

1. 自然人,包含本國及外國的自然人。

2. 我國學校,指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學校。

3. 外國學校,經由台灣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學校,才符合減免標準。

4. 中小企業,指符合台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的事業;如果是外國企業,若符合台灣中小企業認定的標準,亦符合年費減免標準。

修正後的條文,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作者:
李玉琪,PIIP程序處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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