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智財局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外國公司名稱前應加註國別名稱

為了利於辨識外國公司所屬國籍,自2017年12月1日起,專利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當填寫相關申請書表之外國公司中文名稱時,必須於公司名稱前加註國別。例如:美商XXX股份有限公司、日商XXX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XXX公司等等。大陸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建議於名稱前加註「大陸商」;香港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香港商」;澳門地區公司之中文名稱,請於名稱前加註「澳門商」。

至於2017年12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案,外國公司名稱如有需要加註國別名者,可逐案來函辦理加註國別名,無庸繳納規費。

還有,針對有人反映:如果以臺灣專利申請案向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SIPO)主張優先權,其向SIPO申請時,公司名稱未加註國別名,可能遭SIPO通知申請人主體不一致的疑慮。對此,台灣智財局表示:屆時可由智財局出具申請人主體同一之相關說明,即可克服SIPO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