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電腦圖像(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之設計專利必需是應用於某實體物品上,例如:應用在螢幕或手機等。然而,隨著新興科技及數位經濟的發展,圖像設計已未必都需透過實體產品來顯現。有鑑於此,台灣智慧財產局(簡稱TIPO)檢討近年我國設計專利的實施,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部分章節之修正案,並訂於11月1日施行。

此次專利審查基準修正案修正了過去圖像設計必須應用於實體物品之限制,而允許申請人得指定圖像設計係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態的軟體或應用程式上。因此可讓申請人能更彈性地申請設計專利取得更全面的設計保護。

另外,本次專利審查基準修正同時也放寬申請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的揭露要件、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亦得為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