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專利分割申請案件援用原案一案兩請聲明之提出,並確保案件審查之正確性,台灣智慧財產局自2018年5月1日起,就專利分割申請表格、及申請須知,進行微調。

 

本次修正,牽涉到一案兩請。所謂的一案兩請,是指當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因為新型採取形式審查,通常會先取得專利權,如果智慧財產局在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時,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會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

 

如果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則智慧財產局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同時,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消滅。因為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如果申請人要享受權利接續的利益,則必須於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讓公眾瞭解到該創作於新型專利權消滅後可能還有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在發明專利權公告前,新型專利權要維持在有效的狀態。

 

本次調整內容為:分別於發明、新型專利分割申請書之聲明事項增列本案援用原申請案就相同創作於申請日同日,另申請新型/發明專利之聲明」欄位供申請人勾選,並於申請須知增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