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全球新型冠狀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若於專利或商標申請時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中國、台灣與美國的近期相關的公告如下,如貴方有任何的需要,或其它國家有關於回復原狀的相關規定,歡迎向本所詢問。
國家 | 公告時間 | 公告主題 | 內容 |
中國 | 2020/01/28 | 關於專利、商標、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 | 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
台灣 | 2020/04/08 |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 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導致遲誤各項法定期間者,依專利法第17條(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
美國 | 2020/03/31 | Certain patent and trademark-related deadlines extended under CARES Act
https://www.uspto.gov/patent/laws-and-regulations/cares-act-faqs |
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內,相關文件或費用若期限是介於2020/03/27~2020/04/30(含03/27及04/30),原期限30日內遞交視為未逾期。 前提是,遞交時需同時提交一份聲明書,說明延遲理由是由於COVID-19。 |